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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東省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
發(fā)布時間: 2016-11-16 打印】 【 關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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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廣東省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》已經(jīng)1999年7月

2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九屆31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(xiàn)予發(fā)布,自1999年7

月1日起施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省  長  



                  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







廣東省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





第一章 總  則



  第一條 為保障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的基本生活權益,維護社會穩(wěn)定,促進經(jīng)濟

和社會發(fā)展,根據(jù)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結合我省實際,制定本實施辦法?! ?span lang="EN-US">

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,是指對家庭人均

月收入低于當?shù)刈畹蜕畋U蠘藴实某青l(xiāng)居(村)民實行差額救助的社會救濟制

度。  

  第三條 建立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,應遵循保障城鄉(xiāng)居(村)

民基本生活與經(jīng)濟、社會發(fā)展水平相適應,最低生活保障與法定贍養(yǎng)、撫養(yǎng)相結

合,并實行公平、平等、民主的原則?! ?span lang="EN-US">

  第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(qū)域內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

工作的組織和實施。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和居(村)委會在縣(含縣級市、

區(qū),下同)民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體實施?! ?span lang="EN-US">

  各級財政、勞動、統(tǒng)計、物價、工會等部門和有關組織應配合、協(xié)助民政部

門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。



第二章 工作職責



  第五條 省、市、縣民政部門職責:  

  (一)組織調查研究、制定本級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規(guī)范性文

件和具體政策,提出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發(fā)展規(guī)劃和具體實施

步驟,組織、落實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,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匯

報;  

  (二)指導、督促、檢查下一級民政部門開展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

工作;  

 ?。ㄈ┴撠煿芾肀炯壋青l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(以下稱保障資金);

  

 ?。ㄋ模┴撠熤贫ū炯壞甓缺U腺Y金預算和決算報告;  

 ?。ㄎ澹┴撠煂嵤┏青l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人員的業(yè)務培訓和計

算機網(wǎng)絡管理、統(tǒng)計匯總、檔案管理;  

 ?。┙M織、協(xié)調、指導各種社會力量開展社會幫困工作;  

 ?。ㄆ撸┴撠熡嘘P部門工作的協(xié)調;  

 ?。ò耍┦小⒖h民政部門負責保障對象的審批和保障金數(shù)額的確定?! ?span lang="EN-US">

  第六條 省、市、縣財政部門職責:  

 ?。ㄒ唬┡浜厦裾块T實施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,擬定具體的保

障標準及實施辦法;  

 ?。ǘ┴撠熉鋵嵑蜋z查本級保障資金的預算和籌集情況,及時向同級人民政

府報告;  

 ?。ㄈΡ炯壝裾块T提出的下一年度的保障資金的預算進行審核,按用款

計劃保證撥付;  

  (四)審查本級民政部門編制的每期報表及年終決算,按規(guī)定匯總上報; 

 ?。ㄎ澹z查、監(jiān)督保障資金的使用管理,建立和健全保障資金財務制度,保

證會計核算的準確,并定期上報?! ?span lang="EN-US">

  第七條 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職責:  

 ?。ㄒ唬┌凑湛h民政和財政部門制定的實施辦法,組織、落實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

最低生活保障工作;  

 ?。ǘι暾堈叩氖杖肭闆r、生活困難程度進行審核;  

  (三)負責對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定期復核;  

 ?。ㄋ模┨峁┳稍兎眨弧 ?span lang="EN-US">

 ?。ㄎ澹┌l(fā)放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;  

 ?。┮婪ㄕ{查、處理騙取、冒領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違法

行為;  

  (七)負責本鄉(xiāng)鎮(zhèn)、街道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報表統(tǒng)計和檔案管

理;  

  (八)組織、協(xié)調、指導各種社會力量進行社會幫困活動?! ?span lang="EN-US">

  第八條 居(村)民委員會職責:  

 ?。ㄒ唬┙邮芫樱ù澹┟竦纳暾?,組織對申請者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對;  

 ?。ǘ埌窆急U蠈ο蟮拿麊?;  

 ?。ㄈ┨峁┳稍兎?;  

  (四)負責對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定期復核?! ?span lang="EN-US">

  第九條 部門和單位職責:  

 ?。ㄒ唬┴撠煂Ρ静块T、單位在職人員、離退休人員、下(待)崗人員、失業(yè)

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請出具有關證明;  

 ?。ǘ蚀_提供本部門、單位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者的工資收入、各種生活

補助收入和各種救濟收入(含臨時援助、資助)的數(shù)額和領取的時間,及申請者

下(待)崗、失業(yè)的日期。



第三章 保障對象



  第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指有本轄區(qū)內常住戶口,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

當?shù)刈畹蜕畋U蠘藴实某青l(xiāng)居(村)民,主要有以下四類人員:  

 ?。ㄒ唬o經(jīng)濟來源、無勞動能力、無法定贍養(yǎng)人或撫養(yǎng)人(以下簡稱三無

人員)的居民;  

  (二)領取失業(yè)救濟金期間或失業(yè)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(yè),家庭人均收入

低于當?shù)刈畹蜕畋U蠘藴实木用?; ?span lang="EN-US">

 ?。ㄈ┰诼毢拖拢ù徣藛T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、基本生活費后,以及

退休人員領取養(yǎng)老金后,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當?shù)刈畹蜕畋U蠘藴实木用瘢?span lang="EN-US">

  

 ?。ㄋ模┢渌彝ト司率杖氲陀诋?shù)刈畹蜕畋U蠘藴实某青l(xiāng)居()民(不

包括農村五保對象)。  

  第十一條 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:  

 ?。ㄒ唬┘彝嶋H生活水平明顯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;  

  (二)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、有超出家庭人員居住面積需要并用

于牟利的房產或其他不動產的;  

 ?。ㄈ┘彝ビ袆趧幽芰Φ某蓡T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(yè)或參加勞動的;  

 ?。ㄋ模┻`反《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》未采取補救措施的。



第四章 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的計算



 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(yǎng)、扶養(yǎng)、撫養(yǎng)關系的

下列人員:  

 ?。ㄒ唬┓蚱蓿弧 ?span lang="EN-US">

 ?。ǘ└改概c未成年的子女、養(yǎng)子女、繼子女、非婚生子女;祖父母、外祖

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、外孫子女;  

 ?。ㄈ┳优c無生活來源的父母(養(yǎng)父母、繼父母);孫子女、外孫子女與

子女亡故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;  

 ?。ㄋ模┬帧⒔闩c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(yǎng)的未成年的弟、妹;  

 ?。ㄎ澹└改概c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,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

活的子女,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子女。  

 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,是家庭全體成員收入的總和,包括以

下內容:  

 ?。ㄒ唬└黝惞べY、獎金、津貼、補貼和各類勞動收入;  

 ?。ǘ├^承、接受贈與以及利息、紅利、有價證券等收入;  

 ?。ㄈ└黜椛鐣kU待遇、養(yǎng)老金、贍養(yǎng)費、撫養(yǎng)費等;  

 ?。ㄋ模┢渌麘嬋氲募彝ナ杖搿! ?span lang="EN-US">

  第十四條 家庭收入不穩(wěn)定時,按申請時前6個月收入的平均數(shù)計算;家

庭收入屬一次性收入時,將其分攤到6個月計算?! ?span lang="EN-US">

  第十五條 凡年滿18周歲至女性年滿55周歲男性年滿60周歲(不含

在校學生),按月領取工資或勞動報酬的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按實際月收入計算收入。

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的其他非固定收入計算方法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(guī)定執(zhí)行?! ?span lang="EN-US">

  第十六條 贍養(yǎng)(撫養(yǎng))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?shù)鼐樱ù澹┟褡畹?span lang="EN-US">

生活保障標準的,視為無力提供贍養(yǎng)(撫養(yǎng))費;贍養(yǎng)(撫養(yǎng))義務人家庭人均

月收入超過當?shù)鼐樱ù澹┟褡畹蜕畋U蠘藴实模瑧戎С鲑狆B(yǎng)(撫養(yǎng))費,如

果被贍養(yǎng)(撫養(yǎng))人不在同一家庭,則將應付的贍養(yǎng)(撫養(yǎng))費除以被贍養(yǎng)(撫

養(yǎng))人數(shù),得出付給每個被贍養(yǎng)(撫養(yǎng))人的贍養(yǎng)(撫養(yǎng))費?! ?span lang="EN-US">

  第十七條 本辦法第十條中第一類保障對象如其原來享受的生活救濟標準

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,按原救濟標準發(fā)放。  

  第十八條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:  

 ?。ㄒ唬└鶕?jù)國家有關規(guī)定享受特殊待遇的優(yōu)撫對象等人員的撫恤金等;  

 ?。ǘ易龀鐾怀鲐暙I,縣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;  

  (三)獨生子女保健費;  

 ?。ㄋ模﹩试豳M。



第五章 保障標準



  第十九條 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,應以既保障基本生活,又有利于克服

依賴思想的原則,結合當?shù)叵铝幸蛩兀骸 ?span lang="EN-US">

  (一)人均實際生活水平;  

 ?。ǘ┚S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費用;  

 ?。ㄈ┪飪r指數(shù);  

  (四)經(jīng)濟發(fā)展水平和財政狀況;  

 ?。ㄎ澹┡c其他各項社會保障標準相銜接。  

  第二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當?shù)刎斦?、統(tǒng)計、

物價等部門制定,經(jīng)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。  

  第二十一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根據(jù)當?shù)厣畋匦杵返膬r格變化和人民

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。



第六章 保障資金的管理



  第二十二條 城鎮(zhèn)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財政預算安排。農村村民最低

生活保障資金由財政和鄉(xiāng)鎮(zhèn)、村民委員會集體經(jīng)濟共同負擔?! ?span lang="EN-US">

  第二十三條 實施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,按照分級

負責的辦法,應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的列入當?shù)刎斦A算安排,應由鄉(xiāng)

鎮(zhèn)和村民委員會集體經(jīng)濟負擔的由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負責落實?! ?span lang="EN-US">

  第二十四條 建立保障資金預決算編制和報表制度:  

 ?。ㄒ唬┟磕昴甑浊坝筛骷壝裾块T依據(jù)保障對象的人數(shù)及應補差金額數(shù),提

出下一年度的預算計劃,經(jīng)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列入預算,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

報同級人大批準,由同級財政部門列入年度支出預算計劃;  

 ?。ǘ┟裾块T根據(jù)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的年度預算計劃,按照實際保障對象

人數(shù)編制每月(季)實際發(fā)放保障金支出計劃,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,由財政部

門根據(jù)月(季)支出計劃定期撥款到民政部門,由民政部門按程序負責發(fā)放; 

  (三)縣民政部門于每月5日前,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本縣

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上月支出月(季)報表;地級市民政部門和財政部

門每年7月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向省財政部門、省民政部門報送本市

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上、下半年支出半年度報表;  

 ?。ㄋ模┍U辖鸬慕Y余,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結轉下年度使用,統(tǒng)一列入下年

度保障資金支出預算計劃?! ?span lang="EN-US">

  第二十五條 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:  

  (一)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必須按照預算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,確保

??顚S?,不得挪作他用;  

  (二)街道(鄉(xiāng)鎮(zhèn))民政部門必須建立保障對象分戶基本情況登記表冊(含

家庭人員、收入來源、領取保障金時間等),并根據(jù)家庭人員和家庭收入增減變

化進行調整,縣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應該設置保障資金明細賬;  

  (三)街道(鄉(xiāng)鎮(zhèn))民政部門發(fā)放保障金時,必須使用省統(tǒng)一印制的《××

××月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登記表》,并以此作為財務記(入)帳的原始憑證;

  (四)保障金的支出,列入政府預算支出科目,用于反映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的

最低生活保障費?! ?span lang="EN-US">

  第二十六條 保障金的使用應接受財政、審計和監(jiān)察部門的檢查、審查和

監(jiān)督。



第七章 保障金的申請審批程序



  第二十七條 保障對象申請保障金,由申請者戶主向戶籍所在地居(村)

委會提出書面申請,填報《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表》(以下簡稱

《申請表》,一式三份),并出具單位及家庭收入等有關證明材料。  

  第二十八條 居(村)委會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,對申請者的有

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,簽署意見后將申請者有關材料和調查情況上報街道辦事處

(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)進行審核?! ?span lang="EN-US">

  第二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(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)應在10日內對申請者家庭情

況進行審核,并簽署審核意見,報送所在地縣民政部門審批?! ?span lang="EN-US">

  第三十條 縣民政部門應在10日內對申請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。

決定批準的,應確定救濟數(shù)額,將《申請表》一份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,一份留

存歸檔,一份發(fā)回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作為發(fā)放保障金的依據(jù),并同時下

發(fā)《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》(以下簡稱《領取證》)。決定不

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,并說明理由?! ?span lang="EN-US">

  第三十一條 居(村)委會應及時將批準的保障對象名單、保障金額等張

榜公布,接受群眾監(jiān)督。



第八章 保障金發(fā)放程序



  第三十二條 對經(jīng)批準領取保障金的家庭,其領取日期應當自作出批準之

日的當月計算,領取期限除城市三無人員為一年,其它人員為半年,領取期

限屆滿后,應在屆滿前30日內重新申請,如不重新申請,則取消其保障資格,

收回《領取證》?! ?span lang="EN-US">

  第三十三條 縣民政部門每月將本級負擔的保障資金足額下?lián)艿浇值擂k事

處、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?! ?span lang="EN-US">

  第三十四條 保障金由街道辦事處、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每月按規(guī)定發(fā)放。保障

對象持《領取證》、身份證和戶口簿,每月按規(guī)定日期到街道辦事處、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

政府領取保障金?! ?span lang="EN-US">

  第三十五條 每月保障金發(fā)放結束2日內,街道辦事處、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應

將《××××月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登記表》(附本或復印件)報縣民政部門

備案。





第九章 保障金變更轉移



  第三十六條 縣民政部門、街道辦事處、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或居(村)委會必

須定期對領取保障金家庭的收入變動情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復核?! ?span lang="EN-US">

  領取保障金的家庭應當如實反映其收入情況,接受民政部門、街道辦事處、

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或居(村)委會的檢查?! ?span lang="EN-US">

  第三十七條 領取保障金的家庭收入狀況發(fā)生變化的,應在當月向居(村)

委會或街道辦事處、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報告,辦理調整保障金發(fā)放數(shù)量和停止發(fā)放保

障金的變更手續(xù)?! ?span lang="EN-US">

  第三十八條 停發(fā)保障金的對象必須將《領取證》交回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或街

道辦事處,由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交回縣民政部門核銷;調整保障金發(fā)放

數(shù)量的對象應重新填寫《申請表》,進行再次審批?! ?span lang="EN-US">

  第三十九條 領取保障金家庭的戶籍所在地因遷移發(fā)生變動的,應辦理保

障金領取轉移手續(xù)。





第十章 法律責任



  第四十條 從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其所在部

門、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
 ?。ㄒ唬E用職權,徇私舞弊,擅自改變保障范圍和保障標準的;

  (二)貪污、挪用、扣壓、拖欠保障金或收取賄賂的;

 ?。ㄈ┩婧雎毷?,影響最低保障工作正常進行的;

 ?。ㄋ模┏鼍卟粚嵶C明的?! ?span lang="EN-US">

  第四十一條 對在領取保障金期間家庭收入等情況發(fā)生變化而不按規(guī)定辦

理變更手續(xù),繼續(xù)領取或多領保障金的,由發(fā)放保障金的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,

并追回其已經(jīng)領取的保障金。  

  第四十二條 對采用虛報或者隱瞞實情、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、冒領

保障金的,由發(fā)放保障金的部門追回其已經(jīng)領取的保障金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

究刑事責任。  

  第四十三條 申請保障金未得到答復,或者申請者認為自己符合條件而未

被批準的,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。





第十一章 附  則



 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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